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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1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级

因战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级

因战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级

因战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级

因战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8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从20061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镇

4980

4620

4260

农村

3120

2940

2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1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1400

10200

3360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服务对象:

  1.残疾军人

  2.伤残人民警察

  3.伤残国家公务员

  4.伤残民兵民工

服务内容:

  1.制定伤残抚恤实施政策法规

  2.指导伤残抚恤政策法规的落实

  3.审批伤残人员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

  4.规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5.办理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配置

 6.纠正伤残抚恤违法违纪现象

主要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413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3.《江西省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修配管理规定》(赣民发〔199717号)

 

办事原则:

  1.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级会审,即:县(市、区)审查,设区市审核,省民政厅审批。

  2.对号入座的原则。即:依据伤残抚恤政策法规行政,按照伤残抚恤规定办事。

  3.政务公开的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

评残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申办规定: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3.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自设区市审核上报到省民政厅的评残(调级)材料,符合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评残(调级)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评残(调级)等必备材料及要求:

  (一)新评残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

  2、医疗终结时的原始医疗资料(指档案中保存的负伤当时的文字记载或治疗医院的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当时治疗医院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出院小结以及其它有关残疾的原始证据,或个人保存出具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医疗证明)。

  3、《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4、《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5、公示情况报告;

  6、因公负伤时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

  7、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三张贴《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张贴证件);

8、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9、退役军人评残须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受伤经过的证明;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评残须所在(县级以上)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正式函件;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评残须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政法机关证明。所有证明材料或函件内容除了证明人员身份和受伤经过外,还必须明确受伤性质。

  国家公务员和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评残,还须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对其负伤时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和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须同时附公安机关对其负伤时的警衔等级证明)。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二)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情况(必须是原评残部位残情加重并达到上一个残疾等级的条件)。

  2、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的正式函件(包括基本情况,原残疾情形和残情变化情况)。

  4、《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5、公示情况报告。

  6、《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7、原残疾证。

  8、原《残疾人员登记卡》(一份)。

  (三)补(换)残疾证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证件破损原因,证件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个人责任及今后态度。补证申请人须在三个月内经寻找无果后方能提出申请。

  2、《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申报表》(一份);

  3、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4、残疾证遗失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并将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剪贴在《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件申报表》中,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的,要交破损的残疾人员证。

  (四)户籍变动迁入(出)落户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入(出)落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4、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其中因公一至四级和精神残疾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还需附省安置办的接收安置通知书);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退役登记表(复印件);

  7、迁出人员原《残疾人员登记卡》(一份),迁入人员《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8、原残疾证;

  9、迁入人员的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咨询电话:0791-622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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